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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4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堪真与马国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堪真,马国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319号之一原告:张堪真,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国栋,男,回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张堪真诉马国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堪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堪真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堪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10元,由原告张堪真负担。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榛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