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堪真与马国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堪真,马国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319号之一原告:张堪真,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国栋,男,回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张堪真诉马国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堪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堪真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堪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10元,由原告张堪真负担。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榛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