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凯闻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凯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英,经理。被执行人赵凯闻,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凯闻债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金188800元,已履行60000元,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赵凯闻再给付申请人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10000元作为一次性了解此案,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