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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根发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根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根发,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2006年8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4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传唤至东明县公安局,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斐予、崔根发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雪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鲁17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雪刚、原审被告人纪斐予、崔根发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根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根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根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卫华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徐龙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靳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