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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毕文文诉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文,长岭县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2行初11号原告:毕文文,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岭县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赵秀鹏,所长。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文诉被告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不服运管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原告毕文文以被告同意解除对原告车辆扣押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文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文文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王维利审判员  刘国军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