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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署生与部绍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署生,部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曹署生,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部绍春,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署生与被执行人部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署生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