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娟与宗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宗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4351号原告:陈娟,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崔浩(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宗文艳,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陈娟因与被告宗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崔浩,被告宗文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宗文艳支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自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宗文艳于2017年2月5日向原告陈娟借款6万元,约定2天内还款,月息2分,被告宗文艳并出具借据和现金收款条。到期后原告陈娟多次主张权利未果,为此原告陈娟诉至法院。被告宗文艳辩称,借条是答辩人所书写,但借的款是其丈夫李理所用,答辩人只收到现金30000元,现确实有困难不能偿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2月5日被告宗文艳向原告陈娟借款60000元,约定2017年2月7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利率为月息2分。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另外承担借款人的一切费用,每天需支付借款人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并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宗文艳并在借据签字,担保人李理签字。同时被告宗文艳并书写收到60000元现金收条。到期后经原告陈娟多次催要,被告宗文艳以种种理由没有给付,为此原告陈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宗文艳向原告陈娟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有被告宗文艳出具的借据凭证为证,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据虽然有担保人李理签字担保,但原告陈娟并没有主张,本院不予审理。对于约定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陈娟同样没有主张,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文艳偿还原告陈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宗文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卞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