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2001年1月17日生。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系杨耀露父亲。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6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2017)云2324执25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250.00元,未受偿502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土地房产及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