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四层D号。法定代表人:王树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负责人:钟军辉,行长。上诉人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上诉人(已交1082元)负担,余下54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均佑审 判 员 文庆强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姚海燕书 记 员 宋晓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