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深圳祥祺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祥祺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3479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祥祺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祥祺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祥祺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7.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8.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