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解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宇,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未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解宇盗窃罪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被告人解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解宇来到开原市阳光地带网吧上网,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陈某(未成年人)不备,将其掉落在沙发上的100元人民币盗走并挥霍。2016年10月24日9时许,解宇来到开原市阳光地带网吧,趁在该网吧上网的陈某熟睡之机,将其左侧裤兜内的300元人民币盗走并挥霍。2016年10月25日9时许,解宇再次来到开原市阳光地带网吧,趁在该网吧上网的陈某熟睡之机,将其左侧裤兜内的500元人民币盗走并挥霍。综上,被告人解宇多次盗窃,共盗窃人民币900元。2016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解宇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解宇全部退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解宇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并有户口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庭审笔录、民警调查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解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解宇盗窃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解宇多次盗窃,其中有扒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解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解宇全部退赃,并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井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