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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友昌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见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友昌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6)年湘10民初字87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郴州市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至今没有执结,现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锦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尽快执结此案,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郴州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16)湘10民初字87号民事判决书由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