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牟珊珊与被告李春清、熊李东、王寿、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珊珊,李春清,熊李东,王寿,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691号原告牟珊珊,女,生于1991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春清,男,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熊李东,男,生于199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寿(又名王江),男,生于1992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被告李明,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珊珊与被告李春清、熊李东、王寿、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牟珊珊负担。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梓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