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东瑞、周小萍、何定国、郑巧荣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瑞,周小萍,何定国,郑巧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财保10号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东瑞,男,生于1968年8月3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被申请人:周小萍,女,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被申请人:何定国,男,生于1965年4月23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被申请人:郑巧荣,女,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发放给被申请人张东瑞的占地补偿款154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发放给被申请人张东瑞的占地补偿款15400元。案件申请费174元,由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