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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敬战与被告王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敬战,王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059号原告:史敬战,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王金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敬战与被告王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敬战与被告王金涛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敬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