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敬战与被告王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敬战,王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059号原告:史敬战,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王金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敬战与被告王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敬战与被告王金涛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敬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