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粟强与胥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强,胥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粟强,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胥忠莲,女,生于1957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1239944元,未执行12399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