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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18蒋王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王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王锋,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快递派送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王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王锋于2016年11月26日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面包车,从本市汇龙镇申港城附近出发,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江海路路口东侧时,与沿江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至人民路由李某驾驶的苏B×××××号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王峰驾车逃离,至本市名都苑北区南门口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逼停,他人报警。交警至现场勘验检查,后将蒋王锋带至启东市中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蒋王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被告人蒋王锋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蒋王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王锋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某、郑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车辆维修发票、谅解书,被告人蒋王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王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王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王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王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