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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之厚、李双与张侠、张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之厚,李双,张侠,张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693号原告:冯之厚,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双,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侠,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雪,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育腾。原告冯之厚、李双与被告张侠、张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之厚、李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侠、张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之厚、李双撤回对被告张侠、张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冯之厚、李双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