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野与杨海鹰姜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野,杨海鹰,姜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范野。被执行人杨海鹰。被执行人姜可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