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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贺民与刘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贺民,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12号申请人:田贺民,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刘勇,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田贺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勇价值人民币72.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勇位于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村商贸南街1号商铺,房产证号为:清房权证徐S2014字第XXXX号,房屋登记簿编号:0304000401。案件申请费4150元,由申请人田贺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