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振波、金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波,金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振波,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金雄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雄伟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振波案款47569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雄伟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