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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振波、金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波,金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振波,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金雄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雄伟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振波案款47569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雄伟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