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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万月月与边孝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月月,边孝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895号原告:万月月,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边孝伟,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万月月与被告边孝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万月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月月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万月月。审判员  张宇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建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