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丽华、余绍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丽华,余绍义,裘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齐丽华,女,1951年9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余绍义,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裘亚红,女,1973年9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齐丽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1)天经初字第字第597号,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被执行人余绍义的身份信息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齐丽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立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