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万学柏与万建强、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柏,万建强,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596号原告:万学柏,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静,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建强,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被告万建强妻子)。被告:刘凤,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万学柏与被告万建强、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学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静、被告万建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被告刘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学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1月10日,被告万建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后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万建强辩称,借款属实,偿还能力有限。被告刘凤辩称,借款我不知情,万建强借款未拿回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被告万建强向原告万学柏借款50000元,被告万建强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万学柏持有,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剩余借款42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万建强与被告刘凤于200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凤辩称,借款其不知情,万建强借款未拿回家,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据、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建强向原告万学柏借款50000元,已归还8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万学柏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万学柏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万建强与被告刘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对原告万学柏要求被告万建强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建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学柏支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凤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在其与万建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万学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万建强、刘凤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笑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约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