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杰士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山杰士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德阳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802号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德明,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暄,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昆山杰士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震川西路111号1415室。法定代表人:翁淑瑜。第三人:德阳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村。法定代表人:李绪强。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杰士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德阳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林旭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昆山杰士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德阳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杰士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德阳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炼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