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金凤、纪显芳与张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纪显芳,张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55号原告:王金凤,女,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房卓,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显芳,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房卓,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195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原告王金凤、纪显芳与被告张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君诉称:二原告与被告均系洪泉乡尖山子村村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土地相邻。自2000年起,被告就侵占二原告一条垄土地,2016年,被告又侵占二原告一条垄土地。前述被被告侵占的两条垄土地面积约为1.76亩。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于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侵占二原告土地1.76亩;2.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张林辩称: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因此不同意返还,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发包方洪泉乡尖山子村民委员会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凤、纪显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