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9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邝建伟、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建伟,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建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负责人:罗金棠,该分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法定代表人:倪文玲。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力维,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建伟与被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9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邝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邝建伟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邝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