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申请执行冉瑞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冉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汉源县。经营者:彭涛,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冉瑞勇,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冉瑞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