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立华、山东硕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华,山东硕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硕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493027585N。法定代表人:曹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57901993P。法定代表人:曹明,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峰,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7208-X。法定代表人:姜岳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斌,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审第三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6081-8。法定代表人:姜岳鹏,经理。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立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硕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立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车俊鹏书 记 员 王百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