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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雷厚忠与赵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厚忠,赵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厚忠,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被执行人:赵德全,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雷厚忠���被执行人赵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雷厚忠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81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德全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德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赵德全独资的洪江市宏源水路运输有限公司(曾用名洪江市古城游船有限公司)在洪江市财政局享有的2014年度燃油补助款13万元,2015年度燃油补助款17.04万元。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德全有其他更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德全有便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67万元及利息,尚欠36.9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精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