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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体灿与刘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体灿,刘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746号原告:黄体灿,男,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清亮,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体灿与被告刘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黄体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体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体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白莉莉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