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体灿与刘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体灿,刘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746号原告:黄体灿,男,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清亮,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体灿与被告刘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黄体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体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体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白莉莉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