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陈延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陈延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864097970Q。负责人: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锦,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玉,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陈延俊,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陈延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