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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贾新荣与许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荣,许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55号原告:贾新荣,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许树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贾新荣与许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贾新荣于2017年7月4日以许树红已给付部分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新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由贾新荣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