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贾新荣与许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荣,许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55号原告:贾新荣,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许树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贾新荣与许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贾新荣于2017年7月4日以许树红已给付部分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新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由贾新荣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