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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6执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疆新德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赛尔克·拜木拉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新德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赛尔克·拜木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6执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德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370号。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兵,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新疆新德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兴一巷196号1号楼2单元201号。被执行人:赛尔克·拜木拉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居民,住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拉斯特村3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肯恩斯·乌拉勒拜,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德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尔克·拜木拉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赛尔克·拜木拉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赛尔克·拜木拉提有赔偿款296513.1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17150.84元(残疾赔偿金共133836.14元,交通强制保险赔付1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7150.84元)、医疗器械费885.6元(医疗器械费共2952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885.6元)、三个子女抚养费21178.13元(子女抚养费共70593.77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21178.13元)、护理费64345.11(护理费共214483.7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64345.11元),共计203559.68元,以上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不予执行,剩余赔偿款92953.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赛尔克·拜木拉提银行存款4777.28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赛尔克·拜木拉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木拉力·卡力甫汉审判员 董   洪   旭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褚   万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