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爱绿纸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爱绿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337号原告: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二区。组织机构代码:57276227-0。法定代表人: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久,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爱绿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经开区城南工业园二区。组织机构代码:57275070-4。法定代表人:黄兴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爱绿纸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爱绿纸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金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爱绿纸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古 翰 举人民陪审员 董 泽 礼人民陪审员 ���冯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