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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春华、刘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华,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华,男,1976年12月9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邱志勇、刘聪,男,1979年10月1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聪,男,1990年1月12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林春华与被执行人邱志勇、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做出(2016)赣05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春华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志勇、刘聪支付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X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林春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