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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锦江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锦江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锦江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2742024810Y。法定代表人谭国春。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世界贸易中心东幢18层(实际15层)东D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0631612319。法定代表人周来福。被执行人周建良,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锦江绣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建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锦江绣品有限公司加工费618625元并赔偿规定利息损失;被告周建良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缴纳案件诉讼费86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烁尊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036.65元,并对被执行人周建良进行了司法拘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