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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636杨涛与陈士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陈士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636号原告:杨涛,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被告:陈士武,男,1971年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杨涛诉被告陈士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士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9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劳动关系。2016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丰县安装电梯至2017年1月20日(每天工资180元),工作结束后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9900元,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至今未予结清,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士武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6日起,原告跟随被告在丰县高盛地产从事电梯安装,并约定工资每日180元。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工资款399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杨涛工资39900元叁万九千九。”该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给付原告该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士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给付报酬。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399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结算金额支付该款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9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士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涛工资款3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士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玫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