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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逄忠典与于光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忠典,于光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585号原告:逄忠典,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于光涛,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逄忠典诉被告于光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忠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逄忠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