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逄忠典与于光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忠典,于光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585号原告:逄忠典,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于光涛,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逄忠典诉被告于光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忠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逄忠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