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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德水申请执行郭济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水,郭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水,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济铭(曾用名郭红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关于李德水申请执行郭济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济铭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郭济铭、雷艳红夫妻名下共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东大众路北鹰城世贸广场住宅A座X单元XX层XX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