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士花公民身份号码、周裕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1015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士花公民身份号码,周裕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1015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356号被罚款人:俞士花公民身份号码:×××2023被罚款人:周裕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101520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群、熊跃宣与被执行人俞士花、周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士花、周裕群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俞士花、周裕群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7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