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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猛与李平、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猛,李平,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张猛,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李平,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40-4号淮海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猛与被执行人李平、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徐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徐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党梦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