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松林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彭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509号原告张松林,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层。负责人李学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恒森,该公司职工。被告彭涛,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林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彭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松林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彭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荆保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