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742号原告: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号东岳山庄**号楼*楼。法定代表人:谢三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建玉,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