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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79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杜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应由张某某向杜某某支付经济补偿费10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张某某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现张某某已将该执行款10050元交至本院执行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0000元已由杜某某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