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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与宁波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宁波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1794号原告: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朱一笆角头100号。主要负责人:陈小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筱丹,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195291066)。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沈满洪,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波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怀美涂料经营部(普通合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