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33号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尹金龙,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立光,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斌,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