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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初候与吴道计、肖云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初候,吴道计,肖云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45号原告:林初候,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吴道计,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肖云漂,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初候与被告吴道计、肖云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林初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初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初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