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立明、张琼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明,张琼玉,张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立明,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琼玉,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惠良,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方立明与被执行人张琼玉、张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琼玉、张惠良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芳立明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惠良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上街103室的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琼玉、张惠良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