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佘秀艳与被执行人耿士明、朱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秀艳,耿士明,朱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佘秀艳,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耿士明,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朱玉兰,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佘秀艳与被执行人耿士明、朱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耿士明无下落,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34号案件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鑫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