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610号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亮,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为聪,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榕 来自